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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3號原 告 李明達被 告 宋伽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參如附表所載實價登錄資料及兩造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8,000元,認以每坪320,000元估算原告所請求返還房屋價值,應較為適當。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542,712元【計算式:房屋面積67.59×0.3025×320,000元=6,542,71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編號 門牌 交易日期 總價 總面積 單價 屋齡 1 北區海成街19號 114/02/28 1200萬 37.2坪 32.25萬/坪 28 2 北區海成街9號 110/12/21 890萬 25.74坪 34.58萬/坪 51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