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5號原 告 甲堃營造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訴訟代理人 許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孫青茹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2,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