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7號原 告 劉清泉被 告 楊秀霞
楊秀敏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秀雲被 告 林秋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之價值計算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共有權利範圍 原告應有部分 訴訟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56,895元 34,177.02 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165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74,641元 5,780.72 4600/0000000000 575/0000000000 0元 編號 建物 課稅現值(新臺幣)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應有部分 訴訟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472,900元 10層 87.95㎡ 陽台 9.34㎡ 1/1 1/8 59,113元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544,000元 總面積 113.17㎡ 陽台 3.37㎡ 712/0000000 89/0000000 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1,755,100元 總面積 373.33㎡ 陽台 27.16㎡ 712/0000000 89/0000000 0元 合計:59,2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