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8號原 告 華億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美智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9,57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