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6號原 告 林苡喬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品綜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1,8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