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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7號原 告 許政華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宏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