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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9號原 告 李靖亷

李婷娜李錫雄李孟儒被 告 陳世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原告所有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應予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分別為原告所有,權利範圍如附表所示,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分為2項,依書狀所載應指被告應就系爭土地設定之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惟系爭抵押權依本院調取之土地謄本所示,被告之債權額比例僅30分之4,故以其債權額與系爭土地價額予以比較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萬54元(計算式如附件所示),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400萬元(計算式:3,000萬元×4/30(債權額比例)=400萬元),依前揭規定,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400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文茹【附表】(額價:新臺幣)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額 (元以下4捨5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100元/平方公尺 4,958.2 李婷娜:15998/100000 166萬5,747元 李孟儒:1/2 520萬6,11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100元/平方公尺 3,391.47 李錫雄:全部 712萬2,087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100元/平方公尺 2,479.10 李靖亷:全部 520萬6,110元 合計:1,920萬54元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