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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2號再審聲請人 馮輝仁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俞助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114年度小上字第6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陳郁婷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