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3號原 告 瞿慎思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歆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