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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5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被 告 陳玄育(原名:陳祺陞即陳志忠)

陳買金對陳志銘陳秋霞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經查:依原告主張其所執對被告陳玄育之債權憑證所示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462,216元(計算式如附表一),而原告訴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標的即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系爭不動產價額合計4,672,991元(計算式如附表二),依被告陳玄育就系爭不動產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之價額為1,168,248元(計算式:4,672,991×1/4=1,168,248,元以下四捨五入),被告陳玄育就系爭不動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陳玄育就系爭不動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8,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356,569元 1 利息 356,569元 95年3月2日 114年11月3日 (19+247/365) 13.17% 924,021.11元 2 違約金 356,569元 95年4月3日 95年10月2日 (183/365) 1.317% 2,354.44元 3 違約金 356,569元 95年10月3日 114年11月3日 (19+32/365) 2.634% 179,271.93元 小計 1,105,647.48元 合計 1,462,216元附表二:編號 土地、房屋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9,653元 27.69 1/4 343,723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1,900元 45.73 1/2 1,643,994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600元 80.44 全部 2,381,024元 4 臺南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0號) 1/2 53,450元 按104年10月30日遺產稅申報時之核定金額 5 臺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全部 250,800元 按104年10月30日遺產稅申報時之核定金額 合計 4,672,991元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