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6號原 告 黃景弘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寶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5,020元【計算式:(82.02+4.78)平方公尺×36,400元+125,500元=3,285,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