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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8號原 告 徐東宗訴訟代理人 黃睦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秋琪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所請求拆屋還地面積尚待測量確定,暫依原告所稱占用土地面積約1,000平方公尺及請求償還不當得利價額新臺幣(下同)100,714元計算(按:本件暫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待測量確定面積後,再由承審法官核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5,8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