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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蔡心婷被 告 呂信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8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