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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施淑美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鎬佑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