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5號原 告 洪介宇兼訴訟代理人 蘇國榮被 告 孫振發訴訟代理人 孫培源被 告 洪春生
洪煜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83,04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93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3,04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9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 (新臺幣) 土地面積 原 告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鎮段0000地號 1,100元 2,430㎡ 50分之24 1,283,040元 (1,100元×2,430㎡×2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