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6號原 告 陳淑芳

陳雨鉫王陳艷娥陳雪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王顥源律師被 告 陳錦章

陳錦堂陳婉真

黃陳秀桂黃忠壽

黃文達黃春燕黃月英

陳秋梅

黃通德即陳意宗之遺產管理人

吳陳百合法定代理人 吳姿燕被 告 陳春求

吳昆陵吳姵嫻陳君成陳法撰陳清南陳金女陳麒駿陳龍漢

陳淑萍

陳勃璁陳勃恩陳俊明陳清風陳郭銀葉

陳國中

陳萬福陳正雄陳柏翰陳柏融即陳柏瑋

陳美文陳明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46,18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90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土地,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46,18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附表:

編號 土地(臺南市七股區槺榔段)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原告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62地號 2,265 5,100元/㎡ 陳淑芳1/36 陳雨鉫1/36 王陳艷娥1/36 陳雪芳1/36 共4/36 2,265㎡×5,100元/㎡×4/36=1,283,500元 2 163地號 1,292 5,100元/㎡ 陳淑芳1/36 陳雨鉫1/36 王陳艷娥1/36 陳雪芳1/36 共4/36 1,292㎡×5,100元/㎡×4/36=732,133元 3 167地號 4,188 5,100元/㎡ 陳淑芳1666/60000 陳雨鉫1666/60000 王陳艷娥1666/60000 陳雪芳1666/60000 共6664/60000 4,188㎡×5,100元/㎡×6664/60000=2,372,251元 4 168地號 456 5,100元/㎡ 陳淑芳1666/60000 陳雨鉫1666/60000 王陳艷娥1666/60000 陳雪芳1666/60000 共6664/60000 456㎡×5,100元/㎡×6664/60000=258,297元 合計 4,646,181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