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7號原 告 林秀慧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怡銘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