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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8號原 告 陳宏榮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被 告 蔡朝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編號A所示部分之建物(約1.5平方公尺部分)拆除,並將該部分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見本院卷第11、39頁)。上開訴之聲明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占用部分之土地,則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之起訴時交易價額計算。而上開土地遭占用面積為1.5平方公尺,依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5,900元計算(見本院卷第41、45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3,850元(計算式:1.5×35900=5385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