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蘇陳春香被 告 黃國安
黃和平吳朝陽王振良王振瑞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 告 蘇錦章
黃志強黃同位黃俊龍黃俊育黃俊彥黃淑芬陳豊基林祐渡林勝勤郭林夜好林富麵林玉蕊
林歆旎王黃菊林黃來富黃朱雀黃同佑黃同宏
黃吳春黃淑禎黃張寶猜王伯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合併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6筆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0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崇文附表:
編號 土地 (臺南市白河區埤子頭段埤子頭小段) 面積 (平方公尺) 115年1月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新臺幣) 原告 權利範圍 原告應有部分價值 (元以下四捨五入) (新臺幣) 1 2688地號土地 294 7,900元 1/10 232,260元 (計算式:7,900元×294㎡×1/10=232,260元) 2 2688-1地號土地 314 7,900元 1/10 248,060元 (計算式:7,900元×314㎡×1/10=248,060元) 3 2688-2地號土地 305 7,900元 1/10 240,950元 (計算式:7,900元×305㎡×1/10=240,950元) 4 2688-3地號土地 225 7,900元 1/10 177,750元 (計算式:7,900元×225㎡×1/10=177,750元) 5 2688-4地號土地 170 7,900元 1/10 134,300元 (計算式:7,900元×170㎡×1/10=134,300元) 6 2688-5地號土地 363 7,900元 1/10 286,770元 (計算式:7,900元×363㎡×1/10=286,770元) 合計 1,320,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