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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王明信訴訟代理人 莊永頡律師被 告 王泰郎被 告 曾伊堂兼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泰山被 告 王清文

王平雄王奕昌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麗珍被 告 王麗貞

王麗華白貴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更正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金額並說明如下: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61,04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2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0元,原告應再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20,276元(計算式:125,276元-5,000元=120,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編號 土地 114年1月公告現值 /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5,200元 1,572.23 36分之7 10,761,041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