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00號原 告 方基旺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律師被 告 方華香
方華韋方華洲
方華音方千帝方自強方自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依原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權利範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93,95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原告之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1,800元/㎡×面積182.01㎡×原告權利範圍1/2=2,893,959元。 合計 2,893,9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