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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 告 洪采蓮被 告 吳永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租賃契約書正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兩造間租賃契約書正本,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即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原告起訴狀復未載明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致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