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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 告 廖志揚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4,0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蓓君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