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 告 廖志揚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4,0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蓓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 告 廖志揚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4,0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