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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 告 蔡慧玲上列原告對被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5,666元【按即被告於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94283號強制執行事件中主張對原告之債權本金、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培綺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萬3,815元) 1 利息 6萬3,815元 94年10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20% 12萬5,531.97元 2 利息 6萬3,815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9月20日(起訴前一日) 15% 10萬5,819.26元 3 程序費用 500元 - 500元 小計 23萬1,851.23元 合計 29萬5,666元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