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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 告 林妏慧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廷、日晟往生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陳柏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4萬50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日晟往生事業有限公司應就訴之聲明㈠金額中,於「其收受執行法院扣押命令起至被告陳柏廷主張離職日止,被告陳柏廷實質應得之勞務報酬中依法得扣押之金額」範圍內,應與被告陳柏廷負連帶賠償責任,前開扣押金額暫先主張為15萬元。依前揭說明,訴之聲明㈠訴訟標的價額為114萬5063元;訴之聲明㈡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之主張核定為15萬元,惟上開聲明訴訟經濟目的同一,應以最高之114萬5063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冠盈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