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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1號原 告 天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晉瑋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被 告 林炳坤

謝炳輝

胡春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0,7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