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 告 金志遠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璋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查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巷0號,含建號5069號建物及建號2777號未辦保存登記之附屬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之拍定金額、市價、成交價格或房屋課稅現值等,及陳報系爭建物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房屋稅繳款書、房屋稅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屋價值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