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18號原 告 蔡永昌即昱昌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東逵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9,8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