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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20號原 告 鐘秀娥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睿甫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1,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