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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 告 蔡涓泯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被 告 陳冠谷

陳明璟陳帝云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陳冠谷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分別以地號稱之)如起訴狀附圖A部分所示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㈡被告陳冠谷、陳明璟、陳帝云應將坐落713土地如起訴狀附圖B、C部分所示地上物拆除及移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㈢被告陳冠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陳冠谷應自民國115年9月25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63元。其中聲明㈠經原告陳報預估占用730土地面積55平方公尺,占用713土地面積5平方公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950元【計算式:55㎡×2,200元/㎡+5㎡×790元/㎡=124,950元】,聲明㈡經原告陳報預估占用713土地面積共10平方公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00元【計算式:10㎡×790元/㎡=7,900元】,聲明㈢屬起訴前之不當得利,其價額應併算,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800元,至聲明㈣屬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2,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