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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 告 張嘉鈴兼訴訟代理人 許正興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立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350,000元。二、被告並應就前項本金,自依系爭買賣合約書約定之付款期限屆滿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計算遲延利息;如鈞認該18%之約定利率全部或一部無從適用,則至少應依民法第233條及第203條所定法定遲延利息計算之」。是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28,350,000元及自約定之付款期限屆滿翌日(原告主張為民國112年8月1日,見卷內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或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因原告就遲延利息部分,先位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8、備位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請求,具有應為選擇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最高者即「28,350,000元及自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此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44,497,849元(本金28,350,000元+112年8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115年9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16,147,8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儷瓊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