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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訴訟代理人 蘇炫心被 告 劉惠娟

劉怡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95,00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8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參照)。準此,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代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代位起訴時,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核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代位債務人劉秋君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劉卓彩珚、劉弘基之附表所示遺產,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劉秋君因分割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5,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時,關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附表:編號 分割標的 權利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 (新臺幣) 分割標的價值 (新臺幣) 1 臺南市○鎮區○鎮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 1分之1 80 11,700 936,000 2 臺南市○鎮區○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 1分之1 60 5,100 306,000 3 臺南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 1分之1 3,540 700 2,478,000 合計 3,720,000 劉卓彩珚之繼承人為劉惠娟、劉怡紋、劉秋君、劉弘基(歿),應繼分各1/4。 劉弘基之繼承人為劉惠娟、劉秋君,應繼分各1/2。 劉秋君因分割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3,720,000元×應繼分比例3/8(1/4+1/4×1/2)=1,395,000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