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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38號原 告 劉琪男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被 告 岩芳妤

岩明華王美珠胡王寶玉內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陳王寶琴王福茗王冠勝王惠詩王林桂鳳王文男王秀容岩暉鈞岩秀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等應共同將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示,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21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