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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40號原 告 張美雲訴訟代理人 蕭家捷律師被 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瀚霆被 告 郭泰杉即郭明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8,562元(含起訴前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如之前有繳納6,700元,僅需繳納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