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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被 告 盧弘偉

盧弘斌盧小陽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珍被 告 盧玟燁

盧玟貴盧玟秀

洪金盆盧伊琳盧姿岑盧紹淇包智仁包桂嘉

甘月秀包鎮嘉包明燕孫健文孫宏慈孫純琇孫珀雯孫雪容鄭長平鄭吉棣鄭傑舜鄭佩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債權人(原告)為保全其債權,代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代位起訴時,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核定。經查,原告代位被代位人包益誠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就包益誠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78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附表】土地 公同共有 權利範圍 被代位人 包益誠應繼分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 1/20 278.04㎡×45,400元×1/4×1/20=157,788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