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5號原 告 韓心怡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佐蜀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75/100000),及其上同段2161建號房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權利範圍1/1;共有部分含地下二層623及地下三層447停車場同區同段2951建號,權利範圍276/100000)之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建物及土地之市價、成交價格或房屋課稅現值等,及陳報房屋稅繳款書、房屋稅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屋價值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