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5號原 告 韓心怡被 告 黃佐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75/100000),及其上同段2161建號房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權利範圍1/1;共有部分含地下二層623及地下三層447停車場同區同段2951建號,權利範圍276/100000)之所有權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39,18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860.43 138,123元 675/100000 6,396,186元 建物標示 門牌號碼 現值 2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臺南市○○區○○○路000號 5,143,000元 (卷第69頁) 全部 5,143,000元 價額合計(新臺幣) 11,539,1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