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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被 告 吳炳煌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經查:依原告提出之本院民國112年3月9日南院武112司執亮字第25204號債權憑證所示,原告對被告吳炳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419元(計算式如附表一),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如附表二所示,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高於原告債權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債權額為準。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35,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附表一: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00,000元 1 利息 700,000元 111年11月15日 115年10月4日 (3+324/365) 16% 435,419.18元 小計 435,419.18元 合計(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1,135,419元附表二:

編號 土地/建物 價額核定 (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應有部分)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分之1) 291平方公尺×22,800元×1/16=414,675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7平方公尺×22,800元=1,755,6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號)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