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61號原 告 陳明達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黃佑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大石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9,428元【計算式:11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27,856元×面積1,252.81平方公尺×原告持分3/44=2,379,42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