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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64號原 告 張羽濡上列原告對被告高瑞吟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計算式:33萬元+67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