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65號原 告 鄭0涵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0君
鄭0煜上列原告與被告林0玹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80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