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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 告 沈士閔被 告 黃勝利

黃林金貴黃煦皓黃雅芝黃國棟

黃彩榛黃素櫻

黃彥狄黃彥維鄭亦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查,系爭土地面積為3,916.3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5,6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之應有部分6,000分之373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3,395元【計算式:5,600元/㎡×3,916.30㎡×373/6,000≒1,363,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29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