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74號原 告 吳吉祥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被 告 吳崑益
吳崑田
徐志雄
吳明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32,166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編號 土地 115年1月公告現值 /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000元 654 6分之1 1,417,0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3,000元 7 6分之1 15,166元 合計 1,432,1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