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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74號原 告 吳吉祥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被 告 吳崑益

吳崑田

徐志雄

吳明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32,166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編號 土地 115年1月公告現值 /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000元 654 6分之1 1,417,0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3,000元 7 6分之1 15,166元 合計 1,432,166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