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75號原 告 蔡承峰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憶華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812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侯憶華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萬925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8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附表:
(元以下四捨五入)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71.39平方公尺 2萬7400元/平方公尺 全部 195萬6086元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71.41平方公尺 2萬7400元/平方公尺 全部 195萬6634元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208.21平方公尺 2萬6700元/平方公尺 6分之1 92萬6535元 合計新臺幣483萬9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