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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蔡佳芮即蔡阡郁上列原告與被告匯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471,670元(計算式:70萬元+70萬元+71,670元=1,471,6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