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81號原 告 陳水賀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澤家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45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冠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