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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 告 謝政勳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佑、林子揚、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内補繳,逾期不缴,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