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89號原 告 何秋鳳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于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