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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91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被 告 曾聖喬即鑫吉祥企業社(獨資)

黃榮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40,880元(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5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