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92號原 告 劉乙霖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虹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芷萍